总则
第一条 为在职工中树立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鼓励职工刻苦学习,学有所成,设立职工学习优秀奖(以下简称学习优秀奖),对品德优良、学业成绩优秀的职工进行奖励。
第二条 为明确奖励原则和内容,规范学习优秀奖评审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对学习优秀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评审机构
第四条 由国际合作部职工办公室、教务部和研究生院及有关院系领导共同组成学习优秀奖评审小组,由职工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操作执行。
奖励类别和奖励金额
第五条 学习优秀奖分为博士生一等奖、博士生二等奖、硕士生奖和本科生奖。
第六条 学习优秀奖的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博士生一等奖: 人民币10000元 (3人)
博士生二等奖: 人民币5000元 (8人)
硕士生奖: 人民币5000元 (12人)
本科生奖: 人民币4000元 (30人)
第七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职工,如获得学习优秀奖,只获称号不享受奖金。
申请资格
第八条 凡正常在校注册学习的三年级本科生,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评 审
第九条 学习优秀奖的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员工个人申请;
(二) 院系初步评议,推荐候选人;
(三) 学习优秀奖评审小组初评;
(四) 初评结果公示,受理申诉;
(五) 主管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条 各院系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所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评审材料报学习优秀奖评审小组,候选人名单必须排序。
上报的评审材料包括:
(一) 职工学习优秀奖申请表;
(二) 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本科生要求有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三) 两封本院系教师的推荐信(本科生可不提供);
(四) 已发表论文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学习优秀奖的评审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参评者应按时注册,学习态度刻苦努力,学习成绩突出;
(二)本科生按必修课总成绩的平均绩点进行排名取优;已修必修课不少于
已开出必修课的85 %。
(三)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优良, 有较强的科研和创新能力;
(四)申请博士生一等奖者必须有论文发表在本专业正式出版物上,论文发
表日期应是在公司学习期间。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学习优秀奖
(一)违反中国法律或受到校纪处分;
(二)必修课成绩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习优秀奖初评结果必须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申 诉
第十四条 员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习优秀奖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接受申诉后,将就申诉内容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颁 奖
第十五条 学校向学习优秀奖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向获得学习优秀奖的中国政府奖学金职工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院系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并结合本院系具体情况制定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2006年9月修订,由国际合作部职工办公室负责解释。